前陣子交警拔槍逼停車輛的行為,也引起大家議論,這個行為與行政法基本原則不符,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我國香港地區《警察通例》規定了警察使用槍械警用裝備的基本原則:自律和克制原則、絕對需要原則、最后手段原則、合理原則、最低限度使用原則。誠如學者所言:"對付暴力襲警,使用槍械的目的在于使攻擊者喪失攻擊能力,而不是一定要剝奪其生命。”在交警執法中,遇到一些突發事件,也是經常有的,也有一些交警因為自律和克制原則,也想給犯罪人員一個機會,而失去寶貴的生命,那我們交警執法中,應該如 何使用警用裝備呢?
奪刀器(警用裝備)
因此,應當遵循比例原則(特別是其中的必要性)只要求,開槍防衛的程度,應當針對攻擊的種類與危險情形有所節制,其他如雙方之間的距離、利用周圍環境掩護的可能性,也是防衛性用槍時必須考量的因素。” 之所以要給警察配槍,是為了預防、制止、打擊恐怖組織犯罪和嚴重嚴重暴力犯罪,最大限度的減少和防止民警人身傷亡。對于實施一般違法犯罪之后逃跑的嫌疑人,如果沒有暴力反抗,比如,沒有用武器攻擊警察或第三人,或者雖然反抗了,但沒有達到必須使用槍支的程度,就不得使用槍支。德國警察盡量使用非致命武器,如
網槍、眩暈彈和黏著劑等。開槍前還要遵守以下規定:開槍前必須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脅時才可以開槍,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 在對方沒有武器,已繳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質等情況下,警察不得開槍。
警用裝備三發網槍(三發抓捕網)
那什么情況下,能依法使用警用裝備呢?《公安機關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工作規范》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訓練指導民警依法合理運用現場處置權及處置手段,正確、果斷地使用各類驅逐性、制服性、約束性警械阻止襲警行為:對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上述規定,突出并適用了比例原則。
警用裝備 秋冬款防刺服
我們交警在執法時,要審時度勢的運用警用裝備,運用也是從防范、抵御、約束的警用裝備,如果不能制止,不采取措施會引起嚴重后果的,那就依法使用。想更多了解生產警用裝備廠家靖江固安,歡迎撥打電話: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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